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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6-09-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立德树人、服务战略、供需适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初试科目包括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含联合命题和委托命题)科目,其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学校2027年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录取时,学校根据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对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奖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评定。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国家、辽宁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奖助政策:

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助制度。

其中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500元,三等奖5000元,每年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审评。

第三章 招生类型及学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侧重于培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技能,能运用必要的研究方法从事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创造能力及较高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学术人才。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侧重于培养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章 学制、学习形式和就业方式

第八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学习形式均为全日制。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第五章 报名

第十条 报名参加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涉及年限要求均指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学校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此类考生在报考前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而且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锦州医科大学自然科学期刊分类参考目录(2019版)》或锦州医科大学社会科学期刊分类参考目录(2019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四)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情形。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

所有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审核工作安排(具体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按时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学校和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名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学校和报考点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名网络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考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照顾政策或报考有关专项计划。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项目之一,服务或履约期满且考核合格,或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二)报考地处二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三)申请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或报考有关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报考点进行初审,学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或不得参加有关专项计划初、复试。

(四)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向学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

第六章 初试

第十三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其中,12月19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12月19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12月20日14:00开始,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章 复试

第十四条 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学校对复试考核总成绩设立合格标准,并根据部分学科专业特点对复试中的单项考核成绩设立合格标准。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复试录取办法,审核各院(系、所)实施细则,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在复试前由学校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和学校研究生学院官网公布。

第十六条 取得复试资格后,须参加加试的考生类别如下:

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以及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在取得复试资格后,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章 调剂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学校将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所有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yztj)报名。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研究生学院官网公布。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国家分数线,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条 学校将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审慎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录取。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可通过面谈、函调、派人外调等方式对考生进行考核;函调的考生个人鉴定、现实表现材料等,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考试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初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不低于50%,具体权重将复试录取办法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报考时选择“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毕业后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由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录取后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不能自主择业。

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学校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将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合法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加强对相关证书的核验。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十六条 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具体信息以官网公示为准。未尽事宜按教育部《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如与教育部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发布政策为准。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学校将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目录、报考要求等各项信息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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