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评奖评优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评奖评优 >> 正文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4    点击: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特修订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其中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励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励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研究生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相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档案。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院系及学科相近的原则,成立国家奖学金推荐组,具体负责本推荐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推荐组如下:基础医学组(基础医学院)、药学预防组(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组(护理学院)、畜牧兽医学组(畜牧兽医学院)、食品科学组(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社会科学组(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医学教育研究中心)、第一临床医学院组、口腔医学院组、第三临床医学院组和校外培养基地组。

第七条 各推荐组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或牵头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应涵盖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推荐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接受研究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各评审委员会需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按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为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名额和各推荐组学生数及学生所获成果情况,确定各推荐组的推荐名额。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注册学籍;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修满学位课程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科研态度端正,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具备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学术、社会实践和公益志愿者等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及处分未解除者;

(二)参评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五)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七)延期毕业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过导师推荐,向推荐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推荐组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推荐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并按照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分配名额确定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推荐组评审委员会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附件3)提交给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经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人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后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各推荐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推荐组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受理,推荐组评审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如研究生对推荐组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受理,申诉答复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项,总分100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占比10%,“学习成绩”占比2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70%。

在评审过程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推荐组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财政厅专项拨款后,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接受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评研究生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需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

(二)所有科研工作均需与参评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非教学改革项目)

(三)论文类别、科研项目和奖励等的认定按照我校科技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我校的才能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撤销或追回奖励,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满足评审条件,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医大校字〔2017〕328号)同时废止。

 


 锦医大校字〔2021〕17号:关于印发《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docx

 附件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