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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1    点击:

锦州医科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孤儿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健康成长,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21〕4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我校在校的孤儿大学生,即:全日制孤儿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孤儿研究生。

第三条  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多元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方式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5、生活简朴,无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

第五条  资助方式:

1、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同时,将社会和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助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2、全额免除孤儿大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就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的孤儿大学生,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已经发放的,由学校将免除部分资金发放给学生,再由学生本人自行提取后按规定程序偿还经办银行。

3、减免孤儿大学生入学时的运动服、白大衣(护士服)、体检费的费用,免费为孤儿大学生办理在校期间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4、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孤儿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学校相关部门优先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各种勤工助学岗位,并支付合理报酬。

5、深入开展孤儿大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学校全员参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学院建立完善的“一生一档”、“一生一策”和辅导员“一对一”联系帮扶育人机制,围绕孤儿大学生积极开展“有温度、有尊严”的关爱资助活动,切实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精准化、科学化。

6、建立孤儿大学生就业台帐,重点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优先推送就业岗位信息,优先为孤儿大学生争取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优先纳入学校科研助理岗位、公益性岗位,实现孤儿大学生就业的“兜底安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资助:

1、申请资助材料不齐全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已被资助的孤儿大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停止资助,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3、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4、其他情节严重者。

第八条  免除额度

对孤儿大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施全额免除。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的学制学费、住宿费不予以免除。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孤儿大学生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认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认定为我校孤儿大学生:

(一)有孤儿证的,需提供本人孤儿证;

(二)父母双亡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和父母死亡证明;

(三)18岁之前父母下落不明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四)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需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档案及出具证明。

第十条 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查验确认,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事实无人抚养大学生,提供证明材料即可享受学校孤儿大学生同等优待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学院要认真调查了解本学院新生和在校生中孤儿大学生的数量、家庭住址、监护状况、就读年级及生活状况等,对每一名孤儿大学生做好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人数不遗不漏,信息全面真实。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孤儿大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资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交《锦州医科大学孤儿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所在学院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和上述相关申请材料予以初审、核实。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递交上报的孤儿大学生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予以资助的孤儿大学生名单及具体资助方式。

第十四条  予以认定资助的孤儿大学生名单经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孤儿大学生免除学、宿费的申请,要在入学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接受在籍相关信息核查。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锦州医科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